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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家陆、黄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家陆,黄楠,李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江家陆,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黄楠,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太,男,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楠、李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楠、李太的银行存款22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楠、李太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