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高成树、吴同强、崔大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高成树,吴同强,崔大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886号原告:王学礼,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成树,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吴同强,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崔大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礼与被告高成树、吴同强、崔大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王学礼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学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00元,由王学礼负担。杨审判员 于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