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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王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王晓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81号原告:杨春光,女,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晓雪,男,司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杨春光与被告王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春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杨春光负担。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