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王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光,王晓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81号原告:杨春光,女,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晓雪,男,司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杨春光与被告王晓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春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杨春光负担。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