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棋,系董事长。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如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如不能履行办理审批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请求临河区法院立案受理,判令巴彦淖尔市临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作意向书》约定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诉求是履行《合作意向书》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同义务,该合同���约定的事项涉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审批、办证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高建宏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