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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秀芳诉被告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市振华街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芳,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市振华街支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30号原告:胡秀芳,女,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市振华街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芳诉被告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市振华街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秀芳负担255.5元,本院退还原告胡秀芳255.5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