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才有与王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有,王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75号原告:王才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王建,男,50岁,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有与被告王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有撤回被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才有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红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