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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才有与王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有,王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75号原告:王才有,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王建,男,50岁,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有与被告王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才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有撤回被告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才有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红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