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子斌与丁长胜、赵婧定金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6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子斌与被执行人丁长胜、赵婧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丁长胜、赵婧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子斌定金18700元,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被执行人丁长胜、赵婧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长胜、赵婧已向申请执行人杨子斌支付1953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吉01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子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93元已由被执行人丁长胜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