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田勇、李青素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勇,李青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民族街。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系务川自治县信合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田勇,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被执行人李青素,女,1955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本院在执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勇、李青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勇、李青素与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3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