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绍忠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绍忠,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192号原告:任绍忠,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胡强,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绍忠与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绍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绍忠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绍忠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