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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绍忠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绍忠,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192号原告:任绍忠,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胡强,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绍忠与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绍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绍忠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绍忠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