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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与XX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XX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185号原告: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云鹤园106-4-103。法定代表人:熊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XX英,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武汉佳美嘉房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XX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XX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榛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