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田华、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南庄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57774596-3。法定代表人:徐荣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荣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