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招理与临海市福星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招理,临海市福星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43-1号原告:徐招理,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甫春,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侠,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海市福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两水村。组织机构代码:56440420-3。法定代表人:蔡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招理与被告临海市福星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理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招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招理撤回对被告临海市福星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徐招理负担。审 判 员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