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606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山,该公司职工。被告:谢雪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仁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