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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宝鼎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宝鼎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5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宝鼎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近城村。法定代表人:刘玉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虎皇大道。法定代表人:强孝英,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宝鼎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机械公司)与被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飞锻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鼎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凌飞锻造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宝鼎机械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鼎机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宝鼎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