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程秀兰、徐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342号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担保中心主任。被告:程秀兰,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徐新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袁福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淮阳县元庄0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