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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程秀兰、徐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342号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该担保中心主任。被告:程秀兰,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徐新华,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袁福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淮阳县元庄0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程秀兰、徐新华、袁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