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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风力与王莉、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力,王莉,王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41号原告:王风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岚(系原告王风力妻子),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莉,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殿富,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王风力与被告王莉、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王风力于2017年7月3日以联系不到被告王莉本人,无法提供王莉准确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王莉本人,无法提供王莉准确身份信息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王风力负担。审判长  李宝慧审判员  于显志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