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风力与王莉、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力,王莉,王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41号原告:王风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张淑岚(系原告王风力妻子),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莉,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殿富,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王风力与被告王莉、王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王风力于2017年7月3日以联系不到被告王莉本人,无法提供王莉准确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联系不到被告王莉本人,无法提供王莉准确身份信息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王风力负担。审判长 李宝慧审判员 于显志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宏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