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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与饶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饶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初1554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经营者:黄斌斌,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饶磊。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诉被告饶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黄斌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经营者黄斌斌在江西省××××区登记注册一家“永富门窗配件”店,从事经销门窗配件等商品。2013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饶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玻璃胶、门窗轮子、月牙锁等材料。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屡以手头紧等为由,拖欠给付货款,2016年2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100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到黄斌斌人民币(货款)伍万零壹佰元整”,并且签字确认。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催要货款,但一直无果,被告并且避而不接原告电话。原告认为,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拖欠原告的货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饶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上述证据为原件,证据形式合法,且证据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门窗配件等建筑辅材。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黄斌斌人民币(货款)伍万零壹佰元正(50100元),今欠人饶磊,2016.2.7,总单118张”。2016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应归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证实本案法律关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0100元,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确定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至货款还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富门窗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50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0100元为计息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保全费521元,合计15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饶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立元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龚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