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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籍龙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籍龙飞,杨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籍龙飞,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杨小虎,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籍龙飞、杨小虎借款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籍龙飞、杨小虎3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籍龙飞、杨小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