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长凯、刘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凯,刘芳芳,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凯,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申请执行人:刘芳芳,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凯、刘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