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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民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09520388W。法定代表人:袁兆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赤水市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兆良,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赤水市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星珍,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赤水市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博军,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赤水市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星德,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赤水市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住所地:赤水市向阳路金威杰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75339886C。法定代表人:丁贵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员工。上诉人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95.00元,减半收取,1147.50元,由上诉人赤水市星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袁兆良、黄星珍、黄博军、黄星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蓝可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