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乔艳玲、张建军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艳玲,张建军,张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艳玲,女,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乌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个体,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尚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艳玲、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艳玲、张建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艳玲、张建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81元,减半收取2693.41元,由上诉人乔艳玲、张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李世超代理审判员 魏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扈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