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秀梅、张晓东与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张大利、鲍春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梅,张晓东,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张大利,鲍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24号申请人:赵秀梅,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南关区。申请人:张晓东,男,1965年10月26日生,回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金州十三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大利,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口区。被申请人:鲍春玉,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口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秀梅、张晓东与被申请人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张大利、鲍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秀梅、张晓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对被申请人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富岭村工业用地【大保国用(2011)第X号,建筑面积23814平方米,地号X】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晓东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树勋东胡同11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丘地号X,建筑面积741平方米,用途是商业服务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华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富岭村工业用地【大保国用(2011)第X号,建筑面积23814平方米,地号X】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张晓东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树勋东胡同11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丘地号X,建筑面积741平方米,用途是商业服务用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