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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相标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标,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341号原告:陈相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骨桑村乡柳围里村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枝荣,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柳沟。法定代表人:刘海源,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马家田村。法定代表人:朱鲜,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相标与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陈相标诉称: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偿付工资欠款10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在2016年初达成煤矿托管协议,被告便让原告以“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名义”建了一支工队赴第三人矿进行矿井扩建和地面工程。到2016年6月,第三人不能给付工资,引起工人上访讨薪。2016年6月8日在织金县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达成协议:先由被告给原告支付工资1356852元,尔后第三人给付被告。之后被告以没有生产、取消产能和第三人没有给付为由至今不能给付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应当由第三人给付,被告承诺代付却无力偿付时��三人仍应与被告给付此项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陈相标诉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该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劳动报酬支付地均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应由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陈相标的诉状,其要求是让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一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择是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一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规定,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山西省临汾市古县柳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房国锋审判员  冯碧青审判员  杨阿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