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71709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