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黄少棉、吴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黄少棉,吴小珍,黄同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5147号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清算组负责人:周林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戈镭,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瑞瑞,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棉被告:吴小珍被告:黄同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被告黄少棉、吴小珍、黄同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47元,减半收取4174元,由原告瑞安市鑫民种养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豪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