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金根、陈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根,陈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金根,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睿,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金根与被执行人陈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