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杜爱国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爱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杜爱国,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惠州市海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9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于2011年7月15日被释放。辩护人李建东,河南省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爱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爱国无罪,原公诉机关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1)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黄 静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