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65号原告:唐某,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赵某,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甄胜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