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段瑞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8号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XX。被保全人:段瑞兰,女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1457号之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1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段瑞兰所有存款人民币6000.00元部分的冻结。本院对2017黑02**民初14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1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