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友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友虎,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有前科,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3年6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友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友虎于2017年5月13日1时许,驾驶夏利牌轿车至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刘某某家中,以贩卖为目的,向许某某出售毒品疑似物5袋,共重2.6克,获毒资人民币900元。被告人程友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疑似物及毒资被收缴,并从其身上及所驾驶夏利轿车中查获毒品疑似物2袋,分别重1.04克、4.9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程友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程友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庭审中,程友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主要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未发表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友虎于2017年5月13日1时许,驾驶夏利牌轿车至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刘某家中,后以贩卖为目的,向许某某出售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5袋,共重2.60克,获毒资人民币900元,程友虎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程友虎身上及所驾驶夏利牌轿车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袋,分别重1.04克、4.9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所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程友虎被抓获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现场检测,程友虎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资照片、被告人所驾车辆照片、随身携带的毒品照片、车内搜出的毒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笔录、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毒品案件缴获物交接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程友虎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友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程友虎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友虎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综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对程友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友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本案调取、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