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风与李广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李广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930号原告李风,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远,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清丰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诉李广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