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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8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