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然、山东踏疆骥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然,山东踏疆骥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45号申请人安然,女,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山东踏疆骥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智弟,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生,住临邑县城区。申请人安然与被申请人山东踏疆骥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款项9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踏疆骥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在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款项9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安林海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临邑县迎宾路中段华泰大厦农行宿舍楼×单元×号,×单元×号(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