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富梅与被执行人费雨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富梅,费雨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0号申请执行人左富梅,女,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抚州市。被执行人费雨莹,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富梅与被执行人费雨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左富梅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 爱 平审判员 李 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