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裘静娟、王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静娟,王德均,杨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静娟,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舟,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均(又名王德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奉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岳娟,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奉化区。上诉人裘静娟因与被上诉人王德均、杨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7)浙021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静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裘静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静娟撤回上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7)浙021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裘静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