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运勤与张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勤,张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22号原告:陈运勤,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群(系陈运勤之夫),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磊,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代表人:吴艳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运勤与被告张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运勤负担。审判员 孙炳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