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静芳刑事决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826刑更15号罪犯陈静芳,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涟水县。罪犯陈静芳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08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静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罪犯陈静芳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陈静芳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送达罪犯陈静芳,判决生效。罪犯陈静芳于同日以其正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静芳于2017年3月30日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产一女婴,目前正处于哺乳期。经征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同意对罪犯陈静芳暂予监外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静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