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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玉斌与赵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斌,赵书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85号原告:杨玉斌,男,193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书兰,女,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杨玉斌和赵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玉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杨玉斌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