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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柱秀、李九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彦秀,张虎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瓜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文化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柱秀,男。被执行人:李九菊,女。被执行人:曹刚,男。被执行人:胡有权,男。被执行人:杜彦秀,男。被执行人:张虎城,男。本院在执行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渊泉支行与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柱秀、张虎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杜柱秀、李九菊、曹刚、胡有权、杜柱秀、张虎城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91244.45元、诉讼费3953元、执行费4328元,共计:299525.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彦秀已履行50000元案件款,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有权、张虎城名下的车辆过户手续,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和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