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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玲、金朝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玲,金朝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26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3976043P,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锵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玲,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金朝鸣,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玲、金朝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