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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其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80号原告:杨其兰,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725-X。负责人:曹军,行长。原告杨其兰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其兰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其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其兰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冉孟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