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安民与被告田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民,田全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14号原告杨安民,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老庙镇兰山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6501238136。被告田全红,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办事处红色大队村池底东村43号付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001062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民与被告田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210元,剩余2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芳玲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