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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嵇陈娟与被告刘培培、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陈娟,刘培培,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886号原告:嵇陈娟,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丁培培,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培,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被告:韦伟,女,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陈娟与被告刘培培、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嵇陈娟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