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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万友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万友电器有限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万友,张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784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木兰大道与漓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彬,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虞城县万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杨万友,董事长。被申请人: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曹伟,董事长。被申请人:杨万友,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张桂兰,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被告杨万友之妻。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虞城县万友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万友、张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用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城县万友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万友、张桂兰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