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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梅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424号原告:梅桃,男,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身份证住址纳雍县,现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系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赣新大道A2-1地段明珠玖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8537254N。法定代表人:林志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梅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梅桃于2017年6月30日以现有证据暂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原告梅桃负担。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肖 康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