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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宝华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曹文生,曹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文生,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文祥,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张宝华与曹文生、曹文祥附带民事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曹文生、曹文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曹文生、曹文祥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