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85李肖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肖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肖肖,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本市钟楼区。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肖肖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肖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肖肖于2017年4月16日晚,在本市钟楼区邹区志宏物流港旁一麻将馆,拾得被害人邢某遗忘在桌上的苹果6手机1部,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手段,从被害人邢某微信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向其本人银行卡转账,窃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肖肖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肖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肖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肖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肖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肖肖犯盗窃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肖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