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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119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廖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119号原告: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6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被告:廖辉,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句容市华顺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