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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益群、龙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群,龙金莲,周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刘益群,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吉水。申请执行人龙金莲,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吉水。被执行人周海滨,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吉水。刘益群、龙金莲与周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益群、龙金莲于2016-1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由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