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余志梅与被告赵录及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271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原告余志梅与被告赵录及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52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6民初252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四行将“孙余先(被告丈夫)”补正为“孙余先(原告丈夫)”,第三页第七行“买方确定在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该抵押权”补正为“卖方确定在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该抵押权”。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微信公众号“”